什么是:海监 海巡 海警 渔政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海监:中国海洋环境监视监测船队(简称中国海监总队),隶属于国家海洋局。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亲笔为船队题字——“中国海监” 中国海监制式服装的分类按肩章标识区别,分别为:一类、二类、三类、 四类、五类。第一类为最高类。海监肩章配发给国家公务员职务序列管理的中国海监各级机构在编在岗人员。类别和配发标准如下: 一类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监肩徽、肩扣和一粒带海监标志的大五星,主要配发给中国海监总队正副职、海区总队正职、副厅级省总队正职及厅(局)级人员。 二类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监肩徽、肩扣和三粒带海监标志的五星,主要配发给副厅级省总队副职、处级省总队正副职、海区总队副职、海区支队正副职及处级人员。 三类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监肩徽、肩扣和两粒带海监标志的五星,主要配发给市支队正、副职及科级人员。 四类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监肩徽、肩扣和一粒带海监标志的五星,主要配发给县大队正副职、持海洋监察证的执法人员及科员。 五类肩章:黑色底板上配海监肩徽、肩扣,主要配发各级其他海监人员、海监船员 总队主要职责: 中国海监总队的主要职能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查处侵犯海洋权益、违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他海上执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海洋执法监察工作规划、计划。 (二)拟定中国海监经费使用计划,监督管理业务经费使用。 (三)建设和管理中国海监队伍,制定海洋执法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组织协调我国管辖海域海洋执法监察工作,发布海洋执法监察公报和通报。 (五)组织对海上重大事件的应急监视、调查取证,并依法查处。 (六)建设和管理海洋监视网,管理海洋执法监察信息。 (七)建设和管理海洋执法监察技术支持系统,组织拟定海洋执法监察的技术规范、标准。 (八)承办海洋监察员资格管理和培训工作,核发海洋监察员证书。 (九)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国海监船舶、飞机和设备及物资的配备、维护计划,监督中国海监船舶、飞机的安全工作。管理海监队伍的配备和使用。 (十)监督管理中国海监船舶、飞机眩号和中国海监人员的着装、标识的使用。 (十一)承办海洋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海警:全称中国公安边防海警部队(CHINA COAST GUARD), 隶属于公安部边防局 主要负责近海海上治安,编制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边防部队序列,是由公安部领导管理的现役部队。海警是维护海上治安的公安执法力量,与其他部门的海上执法力量相比,海警是中国唯一的海上武装执法力量。 海警部队目前最大的编制是隶属各边防总队的正团级支队,部分单位两名主官高配副师,全国共有20个海警支队,分别为: 福建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福州)、二支队(泉州)、三支队(厦门) 广东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广州)、二支队(汕头)、三支队(湛江) 辽宁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大连)、二支队(丹东) 河北边防总队海警支队(秦皇岛) 山东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威海)、二支队(青岛) 浙江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台州)、二支队(宁波) 、三支队(温州苍南、平阳) 海南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海口)、二支队(三亚)、三支队(文昌) 广西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北海)、二支队(防城港)、三支队(钦州) 江苏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太仓) 、二大队(海门东灶港) 天津边防总队海警支队 上海边防总队海警支队 海巡:隶属于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它和海警都是海上的警察,只不过海警是治安警察,海巡是交通警察 海巡的主要目的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简介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下简称“海事局”)已经成立。海事局是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交通安全监督局)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交通部船舶检验局)的基础上,合并组建而成的。海事局为交通部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海事局负责行使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 海事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定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以及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二)统一管理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三)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审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它货物的安全监督。�� (四)负责船员、引航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五)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通)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负责港口对外开放有关审批工作以及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负责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 (七)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及“港口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八)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注:在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之前,海事局仍继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对外开展执法管理工作。 渔政:中国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隶属于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主要职责(一)负责渔业行业管理。 (二)拟订渔业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养殖证制度;拟订渔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四)提出渔业科研、技术推广项目建议,承担重大科研、推广项目的遴选及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五)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工作,监督管理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它投入品的使用,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建立养殖档案,参与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和管理。 (六)拟订养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的政策、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负责渔船、渔机、渔具、渔港、渔业航标、渔业船员、渔业电信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渔业资源、水生生物湿地、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负责水产苗种管理,组织水产新品种审定;指导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八)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监督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重要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指导渔业节能减排工作。 (九)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提出水产品国际贸易政策建议。 (十)负责渔业统计工作;负责渔业生产、水生动植物疫情、渔业灾情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参与水产品供求信息、价格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国际渔业合作;监督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协定;负责远洋渔业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中国渔政”队伍建设;承担维护国家海洋和淡水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的工作,协调处理重大渔业突发事件和涉外渔事纠纷,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和渔船检验监督管理权。 (十三)编制渔业行业基本建设规划,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编制本行业财政专项规划,提出部门预算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建议并组织或指导实施。 (十四)指导渔业安全生产,负责渔业防灾减灾工作,提出渔业救灾计划及资金安排建议,指导渔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五)指导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