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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 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签有服务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伙食补助费 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 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 第4款  1、标准: 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 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条  1、标准: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 第31条  1、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 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九级 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九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九级 本人工资的50% ;  2、要求:(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 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