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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五种举报不受理

扫黑除恶五种举报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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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五种举报不受理

法律分析:下列情形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1.固定成员少于3人的,不是“恶势力”。2.仅有1次犯罪行为,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是“恶势力”。3.“恶势力”所犯罪行通常应为“7+11”种类型中的犯罪,但反过来说涉嫌“7+11”种罪名的犯罪不一定都是实践中常见的普通的开设赌场罪、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敲诈勒索罪、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罪等等,一般情况下均不应认定为“恶势力”4.“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的形态,不可能演化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团伙)不能认定为“恶势力”。如何判断“不可能”,应坚持客观标准,站在社会普通人的立场上去认定。没有行为人“混社会”“走黑道儿”等方面证据的,通常不应认定为“恶势力”。5.“恶势力”一般具有社会属性,需要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基于邻里、婚恋等民间纠纷实施的未造成社会影响的犯罪和偶然实施的犯罪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