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休干部和军休干部遗属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如何发放?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2)军休干部牺牲、病故后的丧葬费根据[1986]政办字第115号、[1996]政联字第9号和民[1985]安35号规定,军休干部去世后丧葬费标准为兵团职以下干部是干部生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总额。离休干部同时还享受去世后六个月内干部生前工资照发给其遗属的待遇。此项经费(离休干部18个月工资,退休干部12个月工资)由军休干部自然减员经费开支。(3)军休干部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根据民[1989]优字19号规定,军休干部遗属去世后,除发给应领定期生活补助费外,加发六个月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4)特别抚恤费的领报问题民政部安置司、总参军务部、总政组织部、总政干部部、总后财务部[1994]政干发第227号规定:移交政府安置并符合特别抚恤条件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病故后,由其所在县或地区级管理部门填写《特别抚恤呈批表》,并附有关条件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和牺牲病故证明书,送省军区后勤部领取特别抚恤金,标准分别为1万元、1.2万元和1.5万元。因此,此项经费不得从军休经费开支,但各地应做好从部队争取这笔经费的工作,确保老干部该项待遇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