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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养老津贴制度

高龄养老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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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养老津贴制度

法律分析:民政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困难老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推动老年福利由救助型向普惠型发展。提倡以省为单位向全国8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截止2011年7月,全国已有14个省份全面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惠及800万人。不同地区的津贴补助条件也不同。例如青岛:凡户籍户口在青岛范围内的常住老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高龄津贴:(一)享受低保政策家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二)年满9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80~89岁老人的高龄津贴待遇标准是200元每月,90~99岁老人的高龄津贴标准是300元每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