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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解海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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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解海商法案例

船舶光船租赁、船舶抵押权、船舶变更登记工作程序阅读数: 478 发表日期:2007-8-2 15:35:311.1 执法机构与职责福建海事局、分支海事局1.2 职责1.2.1 福建海事局、厦门海事局根据职权负责国际航行船舶登记;1.2.2 分支海事局负责国内航行船舶登记;1.2.3 受理员负责船舶登记申请的受理、证书校对、发放;1.2.4 审核员负责初审、台帐记录及资料归档;1.2.5 主管部门负责人负责复审;1.2.6 分管局领导负责审批;1.2.7 制证人负责登记证书的制作。2 执法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4 《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2.5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6 《船舶登记工作规程》2.7 《关于修改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3 执法程序3.1 申请与受理3.1.1光船租赁承租人、外国籍船舶光船租赁承租人提出光船租赁登记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⑴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⑵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⑶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⑷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⑸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⑹光船租赁合同;⑺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⑻中止或注销(或将于重新登记时中止或注销)原国籍注销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⑼技术证明书(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⑽海关完税单(适用于光租外国籍船舶)。3.1.2 船舶所有人或抵押权人提出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⑴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⑵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⑷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⑸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⑹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⑺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⑻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⑼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适用时)。3.1.3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抵押人、光船承租人提出船舶变更登记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⑴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⑵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⑶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⑷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抵押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需要时); ⑸与变更项目有关的其它船舶登记证书。3.1.4 受理员应审查如下内容:⑴所登记的内容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⑵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⑶是否已收到上一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登记档案。3.1.5 对按规定属于本机构管辖且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制作《海事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加盖受理专用章,送达申请人。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中登记,填写《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同申请材料送审核员。3.1.6 对申请人递交的复印件经审核与原件一致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3.2 审核与批准3.2.1 审核员收到受理员移交的《船舶登记审批单》及有关材料后,按下列要求进行初审:3.2.1.1光船租赁登记:⑴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⑵进口手续合法、完备(光租外国籍船舶);⑶船舶名称经过核准(光租外国籍船舶)。3.2.1.2 船舶抵押权登记:⑴属于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权登记参照办理);⑵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⑶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2.1.3 船舶变更登记:⑴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⑵船舶登记项目变更;⑶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⑷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3.2.2 对符合要求的,在《船舶登记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初审意见,报主管部门负责人复审。3.2.3 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审查如下内容:⑴审核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和《船舶登记审批单》。必要时,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⑵审核初审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合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必要时,向初审人查明有关情况。3.2.4 复核后,主管部门负责人在《船舶登记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并同申请材料交分管局领导审批。3.2.5 分管局领导对初审和复审意见进行审查,在《船舶登记审批单》审批意见栏内填写审批意见,将《船舶登记审批单》并同相关材料退还审核员。3.3 办理与告知3.3.1根据分管局领导同意登记发证的审批意见,审核员将《船舶登记审批单》及有关材料交制证人,制证人应将有关数据和内容录入计算机管理数据库和船舶所有权证书,按照《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中证书制作的有关要求,制作证书和打印《船舶登记簿》,将证书和相关资料交审核员。3.3.2 审核员对制作完成的船舶登记证书进行校核,校核后加盖船舶登记专用章,交受理员送达;3.3.3 受理员应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开具登记收费通知单,在申请人缴纳登记费后,在应退还申请人的文件原件上应加盖“业已登记”印章并签注日期,将证书和应退回的文件一并交申请人。受理员应在《海事行政许可类办理登记簿》中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将船舶登记及证书发放情况进行公示。3.4 归档审核员应按照《船舶登记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将申请材料、证书复印件、《船舶登记审批单》及《船舶登记簿》等材料归档,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4 执法标准4.1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校核及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4.2 依法登记,无不按法定程序及越权登记等违法登记现象;4.3 各类登记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在证书签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4.4 签发的证书为标准证书,填写规范,与实船相符,并使用微机打印;4.5 各类台帐记录完整、清晰、保管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