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一民警执行任务时盗窃8克拉钻石获刑,此事涉及了哪些法律问题?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太原一民警李某在协助执行抓捕任务时,关掉了执法记录仪,并借机制造混乱,盗走事主家中8.37克拉钻石和翡翠、名表等百万财物。东窗事发后,到案后的李某还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隐匿赃物,编造谎言搪塞,刻意隐瞒事实真相。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盗窃案件,民警李某因犯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东窗事发后,到案后的李某还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隐匿赃物,编造谎言搪塞,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太原市小店区法院认为,被盗钻戒一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万元,其余被盗物品无法认定其价格,李某的盗窃犯罪数额是126万元。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李某身为办案民警,竟然在执法时见钱眼开,对当事人的贵重财物动起了心思,想方设法盗取巨额财物,实在是有辱警察队伍的形象,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山西太原的郝女士家来了几位民警,要求她的丈夫任某协助案件调查。有民警离开后,郝女士夫妻发现,两个翡翠挂件、一枚翡翠戒指、一枚8.37克拉的钻戒、一块名表不翼而飞。警方调查发现,小偷竟是参与这次抓捕任务的民警李某。他经事先预谋,在协助执行抓捕任务时,关掉了执法记录仪,并借机制造混乱,盗走了事主家中总价值约七百万的首饰。
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案发当天被害人拥有的案涉物品在案发现场。被告人李某进入702室54秒即关闭其执法记录仪并要求一名辅警也关闭执法记录仪,具备作案动机。
李某两次擅自单独进入被害人主卧室、多次在主卧室踩点、搜寻,伺机作案,系接触并翻找赃物存放地点的唯一人员。李某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隐匿赃物,编造谎言搪塞,在主观心态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