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秦代主要诉讼制度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 秦朝的诉讼形式,一种是由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提起诉讼;另一种是由当事人直接向官府呈诉。 按照秦律的规定,当事人向官府呈诉的案件又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以及奴妾,为非公室告。对于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对于属于非公室告的案件,官府不予受理。 5.首先要求司法官在审讯中要注重收集证据。司法官对死伤尸身进行检验、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都要制作笔录,作为以后裁判的证据。 其次要求司法官注重审讯方法,以讯得客观的口供。司法官要先听取被询问者陈述,并记录下来;虽明知他在说假话,也不要马上诘问。等被询问人陈述完毕,再根据其口供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诘问。 再次要求司法官慎用刑讯。秦律规定,只有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的者,才可施加刑讯。司法官不施用刑讯,从口供中即获得案件实情,是最好的;施用刑讯才获得实情,是下策;通过恐吓手段进行审讯则是失败。 6.按管辖范围来划分,秦朝的司法机关可分为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 (1)廷卫是秦朝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位列九卿之一。其职责是审理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以及地方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裁断的疑难案件。重大案件须经皇帝裁决,才能定案。皇帝实际掌握着最高司法权。 (2)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司法,自行审断辖区内的一般案件,重大疑难案件要报送中央廷卫审理。县以下的基层组织乡、亭、里,也有一定司法权。 二、 http://www.gxtvu.com.cn/eduwest/web_courseware/law/0140/neirong/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