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亲人去世,要回家奔丧,为什么古代叫丁忧呢?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尔雅·释诂》:“丁,当也。”意为遭逢、遇到,《尚书·说命上》:“忧,居丧也”,“丁忧”指的是就是遭遇居丧的意思,而居丧的意思就是在家守丧,不办理外事。
至于古代为何对那些回家奔丧的要叫“丁忧”,其实无需多说,因为古人所赋予“丁忧”的意思就是如此。
中国向来是一个重孝道,百善孝为先的国家。所以,古时父母或祖父母去世时,人们需要“丁忧”三年,这期间不管是吃,还是住、亦或是睡都要守候在至亲的坟前,不能离开半步,且不能喝酒、不能洗澡、不能剃头、不能更衣,不能同房,还有要粗茶淡饭,并需停止一切娱乐活动。
当然也并不是说守丧期间,以上的事情一定不能去做,古时候的礼法还是挺人性化的。《礼记·曲礼》载:“居皮之礼,头衬创则冰,身有病则治,有疾则饮酒食肉, 疚止复初”,就是说在居丧期间,如果生病了还是可以暂时离开的,如果需要补营养也是可以吃肉的,再等病彻底好了之后再去守丧。
此外,如果国家发生战事,需要征召他去报效国家的时候,丁忧是要服从国事的,也就是说此时不用服丧,等战事打完后再服丧。
西汉武帝始,朝廷首开“丁忧守制”。因古礼向来有“父母之丧,三年不从政”的说法,所以此时若官员遇到至亲去世时,朝廷允许他去官持服,在守丧三年后,再重回朝堂官复原职。如《汉书.薛宣传》载:“宣有两弟明、修,后母常从修居官……后母病死,修去官持服”,此时薛宣的母亲去世,他就去官,然后回去丁忧了。
当然汉时,朝廷只是允许官员“去官丁忧”,如果官员要服丁忧,朝廷会允许。但这个并不是强制性的,如果你不去也可以,并不是明文规定一定要在父母双亡时丁忧三年。
直到唐时,“去官丁忧”才成为官员在父母双亡后必须要做的事情。《唐律疏议.卷二十五》载:“父母之丧,解官居服,而有心贪荣任,诈言余丧不解者,徒二年半。”,也就是说自唐朝开始,如果官员隐瞒自己父母丧事的,而不“去官丁忧”的,被发现是要丢官免职的,然后还要被判刑2年零6个月。
自唐后,“解官居服”的规矩就被历朝历代的王朝所采纳,自此开始“去官丁忧”开始成为官员在遇父母丧事,所必须要做的事情。而对于隐瞒父母丧事的官员,历代也几乎都会采用“匿丧不报者,革职”的做法。
当然,唐朝后虽对匿丧不报者,大多“统一口径”采用“革职查办”的处罚。但是在对待“丁忧”的实施制度上,却有些许的不一样的。
如宋时,《宋史.礼志二八》载:“咸平元年,诏任三司、馆阁职事者丁忧,并令持服。又诏:川陕、广南、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既受代而丧制未毕者,许其终制。寻令川峡官,除州军长吏奏裁,余并许解官。”,即盐铁司、度支司、户部司,及三馆、秘阁官和集贤殿等任职的,丁忧期间需“解官居服”,而对于川陕、广南、福建路等地方官,如遇到父母去世时,朝廷允许他不用丁忧。
同时在不久,真宗又下令川陕四路的官员,除了州、军地方长官需要在父母去世时由朝廷来决定他是否需要丁忧,其余的官员只需上奏朝廷后,即可“去官丁忧”。可以说宋时能否丁忧很大程度取决于他所在的位置,如中央官员一般就必须要丁忧,而地方官员中的最高长官的丁忧却需要朝廷来决定,且如是与敌国相邻太近的各州县则一般朝廷不会允许其去官丁忧,而是直接免去了他的丁忧。毕竟不管在什么时候,国事往往要高于私事。
再如清朝,《清会典》载:“内外官员例合地制者,在内(在朝)由该部具题关给执照,在外(在地方)由该抚照例题咨,回籍守制。京官取具同乡官印结,外官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甘各结……开明呈报,俱以闻丧月日为始,不计闰二十七个月,服满起复。”又“督抚丁忧,不得遽行送印,其任内文卷,择司道一人代行,听候谕旨方准离任。””。
此时清朝规定丁忧必须要回到原籍去守制。同时地方总督、巡抚的丁忧必须要由朝廷决定,如果不许,朝廷则会下诏让他免于“丁忧”。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历朝历代的“去官丁忧”大多只是针对文官。对于武官大多不会要求他们“丁忧”。因为古代向来就有“金革之事不避”的说法,作为统兵将领,时常都会率领着军队前往各地作战,所以肯定不能“丁忧”,这个时候朝廷一般会下令让他们不用“丁忧”,只需戴孝即可。
同时,即使在没有发生战争的时候,一个军队也不能离开主官太久,久则生变。所以朝廷虽一般会允许他“去官丁忧”,但“丁忧”的时间不会是三年,而是往往采取“给予100天的假期,大祥、小祥、卒哭等忌日另给假日”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