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证明在哪里开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计划生育证明应当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如果市外迁户人员的,则在拟入户口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证明。如果属流动人口的,则在其现居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由于国家政策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向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时, 须出示户籍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婚育证明。对未出示婚育证明的,公安机关应在办理暂住登记时注明情况,并及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暂住人口在暂住地生育子女的,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开具的生育证明,到暂住地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办理登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育龄妇女异地暂住的,须在外出前与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由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婚育证明。外地暂住人口无生育证明怀孕的,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务工、经商的,由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暂扣务工证、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违法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