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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雪峰判了什么刑

翟雪峰判了什么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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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雪峰判了什么刑

被告人翟雪峰,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农民。2011年3月30日因涉嫌犯组织儿童乞讨罪被逮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太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翟雪峰、魏翠英以演杂技为名,利用暴力、胁迫等手段组织多名儿童乞讨,其行为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且系共同犯罪。其间,乞讨儿童冯某某被他人伤害致死,朱某某失踪,任某某身体多处受损伤,翟雪峰及其妻子魏翠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被告人组织儿童乞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当惩处。魏翠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翟雪峰犯组织儿童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被告人魏翠英犯组织儿童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翟雪峰、魏翠英以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翟雪峰、魏翠英利用暴力、胁迫手段组织多名儿童沿街乞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二上诉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组织儿童乞讨罪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上二诉人魏翠英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证明魏翠英参与殴打被害人的证据中,只有夏某某、李某二人的证言,且后者证言只提到“魏翠英有时也骂他们”,二审中提交的有关证据也证实魏翠英只是农闲时间跟着丈夫崔雪峰外出,大部分时间在家务农,因此,魏翠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维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1)太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关于被告人翟雪峰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第二项关于被告人魏翠英的定罪2.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 2011)太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关于被告人魏翠英的量刑部分; 3.被告人魏翠英犯组织儿童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