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律效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在时间、空间、对象等方面所具有的约束力,是强制 人们遵守的作用力。据此,法律效力分为法律的时间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 和法律的对人效力。 (一)法律的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力的时间范围,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 法律的生效时间即法律在何时开始生效。我国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法律本身没有规定生效时间,但按照惯例或者有关命 令,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如宪法;第二,法律明确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法律明确规定了生效的具体日期,而且公布时间与生效时间通常有一 段间隔,这种做法是为了给法律的实施提供相应的准备时间;第四,法律规 定其生效时间取决于其他法律的生效时间,这是考虑到有些法律之间存在的 配套实施问题。另外,我国法制建设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有些法律采 取“试行”、“暂行”的方式公布施行,这是因为有些法律还不尽完善,需 要试行或暂行一段时间进行总结、修订、补充和完善,然后制定颁布正式的 法律。但是,在试行或暂行期间,其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法律的失效时间即法律何时终止效力。我国法律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以下 几种情况:第一,法律本身规定了有效期间或失效时间,其中规定失效时间 的条款称为“落日条款”;第二,新法明确规定了旧法的失效时间;第三, 旧法因与新法抵触而取消,如果新法没有同时规定废止以前的规定,而就同 样内容又作出了新的规定,则按照“ 新法优于旧法” 的原则,自新法的规 定生效之日起旧法的规定自然废止,这适用于新法与旧法部分抵触而非全部 抵触的情况;第四,有权机关专门以决定、命令等形式宣布特定的法律失 效,或者因修改部分条款而使原来的规定失效;第五,某些法律因为已经完 成任务或者所依据的实施条件丧失而失效。 法律的溯及力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之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或者是否 具有约束力。如果能够适用和具有约束力,就有溯及力或称为溯及既往;反 之,则无溯及力或不能溯及既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是近代以来的一项重 要的法治原则,为各国法律普遍采纳。其合理性在于,人们只能依据现行的 法律规定安排和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尚未 生效甚至尚未制定的法律的要求。如果动辄使法律溯及既往,就会使人们的 行为失去安全感,妨碍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除 非特别情况,现代国家都不承认法律溯及既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既包括 立法上的不溯及既往又包括司法、执法上的不溯及既往。一般而言,新法不 溯及既往的案件,对新法生效之前的案件不适用;既往的未决案件仍依旧法 裁判。现代国家在立法上溯及既往十分罕见,在司法和行政执法上溯及既往 也严格限制,只有两种情况:公法上的从轻例外和私法上的自治例外。 (二)法律的空间效力 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具有约束力的空间范围。每个国家都是依照主 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确定各种法律、法规的空间效力范围的。 以通常情况而言,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其主权管辖的一切范围及全部 领土,包括领土、领水和领空。驻外使馆以及在国外的船舶和航空器,都是 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在法律效力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 以域内效力为基 础域外效力为补充” 的原则,即当发生在国外的行为对本国内部产生较大 影响时,可以予以管辖。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机关的不同及其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我国法律的空 间效力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法律 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 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具有行 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除其自身有特殊规定的外,在我国全部 领域内有效,全部领域包括我国的全部领土、领水和领空。 2. 在局部区域内有效 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其本身明确规定了特定的生 效范围;二是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规章,在其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3. 域外效力 有些法律不但在我国领域内有效,而且还可以有域外效力,以保障发生 在域外但对域内造成影响的情况。 (三)法律的对人效力 法律的对人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具有约束力,即法律适用于什么样的人。由于所属国籍和所处空间 的差异,法律规范对人们的效力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这种效力分为两个基本 方面:一是法律对于本国领域内的本国人、外国人( 包括无国籍人) 的效 力问题,二是对本国领域外的本国人、外国人的效力问题。对此,不同国家 有着不尽相同的态度,大体上可以归为三种基本情况:!" 属人主义,即本 国法律对所有的本国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论其是否身处本国领域内;相 反,本国法律对于身处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属地 主义,即本国法律的效力及于本国范围内的一切人,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但如果本国人不在本国领域范围内,则本国法律对他们也没有约束力;!" 保护主义,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原则,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侵害了 本国利益,都应适用本国法律。近代以来,各国在确定法律对人的效力时, 从维护国家主权的考虑出发,一般都主张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和 保护主义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我国法律也采取了这种综合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我国法律对我国公民的效力问题 对于身处我国领域内的全体中国公民,我国法律都具有约束力。按照我 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 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对于身处 国外的我国公民,我国法律原则上具有约束力。这也是我国有些法律具有域 外效力的原因之一。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尽相同,这就产生我国公民是适用 我国法律还是外国法律的问题。在维护双方主权的前提下,一般根据国际公 约或者国际惯例确定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针对这种争议问题,我国刑法、 民法等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 2. 我国法律对外国人的效力问题 对于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我国法律也具有约束 力。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和 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外国人在我国 领域以外,如果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益,或者与 我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发生法律往来,同样可以适用我国法律。 另外,由于各种法律的性质不同,对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效力范围也不 尽相同。有些法律适用于所有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些法律只适用于特定类型 的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些法律只适用于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