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第114条第1款罚多少钱?有机动车驾驶证会吊销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第114条第1款罚款两千元,有机动车驾驶证不会吊销。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在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两千元罚款。
扩展资料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七十九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预防和处置道路交通拥堵,可以在特定路段、时段限制特定车辆通行。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四十五日未处理完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送移动电话信息,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停驶该机动车,直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为止。
通知停驶后至违法行为接受处理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违反禁行、限行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并可以扣留机动车,待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予以发还。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