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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长青的审判

欧阳长青的审判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2012年7月10日,江西省鄱阳县近亿元财政资金被侵吞案涉案人鄱阳县财政局原局长欧阳长青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9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欧阳长青担任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累计10次挪用公款4515万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在挪用公款过程中,欧阳长青共计11次收受他人财物220万元。2005年至2011年,欧阳长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承接业务、职务升迁、工作调动等谋取利益,44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3.2万元。

此外,欧阳长青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责令其说明财产来源,尚有财物折合人民币516万余元不能说明来源,差额巨大。

法院认为,欧阳长青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挪用公款过程中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已构成受贿罪。欧阳长青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局长期间,不履行财政资金监管职责,致使李华波等人(另案处理)从财政专户中转出9400余万元公款潜逃,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及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

据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欧阳长青有期徒刑13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对其受贿所得赃款293.2万元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赃款赃物516万余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欧阳长青的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