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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刚事件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孙志刚事件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孙志刚事件的判决结果是什么?

判决结果:

2003年6月27日,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乔燕琴(救治站护工)死刑;李海婴(被收容人员)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钟辽国(被收容人员)无期徒刑。其他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

2003年3月17日晚上,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卜岁前往或橡网吧的路上,因衫弊旁缺少暂住证,被警察送至广州市"三无"人员(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次日,孙志刚被收容站送往一家收容人员救治站。在这里,孙志刚受到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收容人员的野蛮殴打,并于3月20日死于这家救治站。这一事件被称为"孙志刚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