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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住宅设计规范2012版,也就是最新版的正文,不是学习材料,谢谢了

求住宅设计规范2012版,也就是最新版的正文,不是学习材料,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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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住宅设计规范2012版,也就是最新版的正文,不是学习材料,谢谢了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施行日期: 2 0 1 2 年8 月 1 日前言1 总 则1.0.1 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等性能要求,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资源等有关规定。1.0.4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 语3 基本规定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及多样化,并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3.0.10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4.0.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套型阳台面积(m2/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m2/套);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m2)。4.0.2 计算住宅的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等于各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 2 套内使用面积应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4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5 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 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3 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 4 套内使用面积应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时,应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应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应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应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应计算其使用面积; 6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4.0.4 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建筑面积,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应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2 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 3 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加上套型阳台面积。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 3 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5 套内空间5.1 套型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m2。5.2 卧室、起居室(厅)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9m2; 2 单人卧室不应小于5m2;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2m2。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5.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5.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10m2。5.3 厨房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5.3.2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5.3.4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接连通。5.3.5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5.4 卫生间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m2。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0m2; 2 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3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2; 4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2; 5 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2。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5.4.5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有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5.4.6 每套住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