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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密定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什么?

机关单位密定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上级文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

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十六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

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机关单位密定工作的直接依据是什么?

扩展资料:

具有定密权的主体:

1、《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2、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

3、取消了市级机关(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绝密级国家秘密原始定密权(即依照国家定密范围规定定密),市直机关单位、县级机关(如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等)行使原始定密权需经市级机关授权;

4、未经授权的市直机关单位、县级机关、县直机关单位、乡镇一级机关产生原始定密事项,需向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申报定密。各级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依法行使原始定密权。

上述所有机关单位具有派生定密权(即依据上级已确定的密级定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