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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

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1、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果是领导干部,如有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人,通过各种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等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同时报告同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2、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果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的关系人,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如有违反规定,办案人员将全面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向违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或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3、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如果是司法人员,不得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不得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有其他利益输送,不得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不得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对违反规定并经查实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直至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