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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

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四种形态和教育惩处相结合

法律分析:“四种形态”为: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3、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4、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我们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始终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

法律依据: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