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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级别有哪几级?

行政级别有哪几级?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行政级别有哪几级?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扩展资料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