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男子打伤了猥亵女儿的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这样的处理合理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这样的处理是很合理的,因为当地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作为父亲,为了保护自己的女儿,也是想给受害者一个教训,因为受害者石某某经常猥亵张某某的女儿,被张张某某发现了,张某某出于保护女儿,惩罚他,才去打伤他,虽然也属于犯罪行为,但是他的犯罪情节比较轻微,而且能够主动认罪认罚,而且石某某在本案中确实有着重大过错,所以在张某某把他打伤了之后,能够谅解张某某,所以法院才决定对张某某不予起诉。
在本案中,张某某虽然有意打猥亵自己女儿的人,但是他并不是主动要去打伤这个人,而是这个人确实太可恶。张某某为了保护自己的女儿免受伤害,一气之下打伤了他,因为石某某不止一次地猥亵了她的女儿,让张某某非常气愤,为了让石某某记住教训,才对其出手。他并没有把石某某打残,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才是法院不予起诉的最主要的原因。
张某某在知道自己触犯了法律之后也是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他的认罪态度是好的,也知道自己犯的错,检察院认为他认罪态度好,而且犯罪情节轻微,所以才决定不起诉,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毕竟他不是主动犯罪,而是受到女儿受伤害的影响,才会一怒之下做了错事,在法律上是有减轻处罚的依据的。
在本案中,虽然石某某是受害人,但是他在本案中却有着很大的过错,如果他不是主动去猥亵别人的女儿,别人是不会招惹他的,所以被打了,在情理上说是活该,只是因为被打伤了,对方才算是触犯了法律。就因为他有重大的过错,即使他是受害人,法律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才决定对于张某某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