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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用人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本省各级用人机关录用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录用国家公务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民族乡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给予照顾。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编制录用计划;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核:录用。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经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特殊程序进行。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规定;指导、监督全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负责省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审批;组织实施省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负责省级用人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审批。公务员的录用原则是?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8、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法律依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1、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2、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3、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