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性论》中休谟着重探讨了人的哪些观念问题?(二)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人性论》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引论、论知性、论情感、道德学等。在第一卷《论知性》中,休谟着重探讨了人的观念问题。他首先从总体上论述观念的一般特点及其相互关系,接着进一步论述空间和时间观念,最后在第一卷的末尾重点论述人的理性。如果说在《人性论》第一卷休谟探讨的主要是理性问题,那么在第二卷中休谟则重点探讨理性的对立面——情感。在这一卷中,休谟主要探讨了三种类型的情感:一是骄傲与谦卑;二是爱与恨;三是意志与直接情感。在对这些基本问题进行详尽的论述之后,休谟在第三卷中又对道德学问题进行探究。有人认为《人性论》的重点是在第一卷和第二卷,其实不是。前两卷确实论述很详尽,但那是休谟为了讨论问题所做的准备。正由于前面已经说清问题的关键,所以在第三卷中只需轻轻点明自己的观点即可,不必再做长篇大论,这样才有四两拨千斤之效。
人性论当然不是休谟的创造。但是,休谟的人性论确实有自己的特点。他在《人性论》一书的《引论》中说,他要使对人性原理的说明,成为“一个建立在几乎全新的基础上的完整的科学体系”,即“必须建立在经验和观察之上”。这也就是他所说的,“在精神科学中采用实验推理方式”的基本精神。一方面要反对先验的立论方法;另一方面要在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普遍的人性理论,这就使得休谟的人性论不同于从先验的假设出发进行推论的人性学说。他注重的是观察和经验,这是休谟人性论的方法论特征。
此外,休谟人性论的另一个特点是否定了“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一传统的观念,也否定了笛卡儿的主张。他强调“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之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作用”。在他的想法里面,理性无力影响人们的行动,亦无力主导人们的道德活动,能够影响或主导人们做出道德判断或实践道德行动的机制,是人性中的一些激情。因此,考察人性、考察人类行为及其真实动机,就要考察人们的实在的情感,尤其需要注意那种易于被误认为是理性的“平静的欲望”。
休谟在《人性论》中首创一种“不争论的智慧”。休谟认为,与两类人的争论是愚蠢的:一类是固执己见者,与这类人争论最令人厌烦;另一类是那些内心完全不坦诚者。休谟说,这类人“不是真正笃信他们为之辩护的思想观点,他们之所以会无休止地争论,或是出于装模作样,或是出于逆反心理,或是出于炫耀自己具有超群的聪明才智的独创性”。休谟认为,要让这两种类型的争论者用任何不带感情的逻辑推理接受一些比较正确的原理,是没有指望的。休谟的药方是:“转变这种辩论对手的唯一方法就是不理睬他,他本人也至少会由于觉得厌烦而转到常识和理性一边。”古今中外,人性相通,休谟的见解与邓小平倡导的“不争论”观点,有异曲同工之妙,发人深省。
休谟的另一个创见是发现“事实判断”与“道德判断”的区别。这一发现,对于澄清人类的思想至关重要。“事实判断”要人们谨慎地探索事物的真相,其最高的原则是真与伪,追求的是知识的准确性。这就必须以理性的方式从观察入手,考察事情的起源、过程、性质与一般特征,“澄清并确定普遍的事实”。“事实判断”是“科学判断”,其联系词是“是”或“不是”,而“道德判断”则是一种人类的主观评价,是一种源自情感与激情的价值认知,其联系词是“应该”或“不应该”。道德上的善恶判断不是陈述行为实际是什么,而是表达行为是否正当,是否合理。休谟认为,“事实判断”优先于“道德判断”,必须首先使用我们的探究才能或智力来让我们弄清事实,必须把所有的道德决定或情感悬置一段时间。休谟的这种清明的知识论完全可以消除大量的思想混乱,其现实意义是不言而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