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任期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951年开始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规定总统每届任期4年,连选连任不得多于2次,也不能担任总统或执行总统职责超过2年后再当选为总统多于1次。
总统每四年选举一次,个人最多只能任两届。虽然总统和副总统选举是由全民普选方式举行,不过产生方式是由选举人票(选举人由民选产生,按国会议员数目而定)所决定;
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全国选举人票为538张,候选人至少获得270票才能当选。
选举人团所谓“间接选举”只是礼仪性的程序,当选的选举人在选举人团投票时绝大多数会把票投给在该州获胜的总统候选人,因此大选结果通常在大选投票日当天便可根据各州选举结果算出。
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联邦主义下的特有制度,是费城制宪会议上主张全民直选总统和主张国会选举总统的代表之间的一种妥协。
基于该制度,每个州获得若干选举人团代表名额(美国宪法第二十三条修正案通过以后,首都华盛顿特区也获得三个选举人名额),各州自行决定其产生方式,现今各州和华盛顿特区选举人团代表皆为民选。
美国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所拥有的选举人票多达55张,而人口较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3张选举人票。因此在历届美国总统选举中,人口众多的大州都成为候选人争夺的重要目标,以图获得更多选举人票。
在多个小州获得压倒性多数选民票(即普选票)的候选人,其选举人票可能不及在个别大州以微弱优势胜出者,由此导致获得全国最多选民票的候选人可能未获最多的选举人票,从而在竞选中落败。
换言之,一些总统候选人虽然在大选中获得的选民票少于对手,却因得到足够的选举人票而当选,这种情况在美国历史上曾于1876年、1888年、2000年和2016年发生过4次。此外在1824年更出现未有候选人取得过半选举人票,由众议院中代表各州多数党的众议员表决选出总统。
职权
1、行政
总统是政府首脑,处理各种国政,包括内政、经济、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也任命各个内阁人事,需经过参议院同意与建议。总统为了处理外交及国安事务并制定相关政策,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并成为其主席,副总统、国务卿、国防部长是法定正式成员。总统同时兼任三军统帅,统率陆、海、空军。
2、立法
总统可以否决任何获国会通过的法案,但需要于法案通过后10日(星期日除外)内提出。如果法案获国会两院均以三分之二票数通过,总统的否决权将会被推翻。总统亦可于国会休会的时候单方面否决任何获国会通过的法案。
另一方面,总统可以向国会提出各种咨文,包括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特别咨文等,建议他认为必须的立法。这是总统影响立法的一个重要方式。此外,总统还有委托立法权。据此,总统不仅有权在原有的行政体系内进行某些改组,而且有权设立新机构。
3、司法
总统有权任命联邦最高司法官员。他可提名任命联邦法官,包括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在内,但须获得参议院的认可。总统还可以对任何被判破坏联邦法律的人(遭弹劾者除外)作完全或有条件的赦免。总统拥有对联邦罪名的赦免权。但如该罪名为州法所订,其赦免权属于该州州长。
4、外交
总统是负责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官员。他任命驻外大使、公使和领事(须经参议院认可),接见外国大使及公务人员。总统有权与外国缔结条约,但须经参议院2/3多数票的批准;而总统与外国签订的一切行政协定,却不需经参议院的同意。所以,总统往往以签定行政协定来代替缔结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