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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警衔晋升标准

警察警衔晋升标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警察警衔晋升标准

警察警衔晋升标准: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2、胜任本职工作;3、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一、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1、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2、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3、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4、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二、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