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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

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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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生命健康权的主体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保持权利主体资格或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必要条件,是享有其他各种合法权益的基础。它体现人的最高利益,受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的全面保护。对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可分别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侵权人承担了民事责任后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同样承担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也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具有良好心理状态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健康维护权。健康维护权是健康权的基本内容,包含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即参加各种体育活动,保持身心健康的权利;有生理、心理疾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原来的健康状况的权利。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法律的主要任务。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是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侵权,是以积极的行为实施侵权,如医生甲应病人乙的家属的要求,在未征得病人乙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乙注射毒剂使其“安乐死”;再如某医院外科医生为个人营利在业余时间私下为病人实施手术,由于技术不高、抢救设备缺乏使病人死亡。不作为的侵权是指负有特殊职责和义务的行为人不履行某种义务而造成的侵权,在医疗活动中,主要表现为医护人员怠于治疗或擅自离岗,未尽义务使病人死亡或残废,如某医院急诊室值班医生在休轿谈息室看足球赛,一高烧病人来院急诊,一小时后医生看完碰昌球赛才给病人进行诊治,使病人错过抢救时机而死亡。生命健康权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人身权利,当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我们一定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保护我们的生命健康权。一要及时、如实地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能让侵害者逍遥法外;二要采用合法手段为自己讨回公道,不能以牙还牙、以恶对恶。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较容易受到侵害,因此青少年应加强自我保护,提高自控能力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国家为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制定了相应的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呼吁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对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控告,直至诉诸法律。因此当青少年受到非法侵害时,不能胆小怕事闭吵碰,忍气吞声。否则,不仅没有维护法律的尊严,还会使对方认为自己软弱可欺,变本加厉地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危害;同时也不能通过非法途径与对方私了,因为“私了”的一切协议都没有法律效力,对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反悔不认账,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注意自身生命安全和健康,使自己处于安全的环境,免受他人侵害。这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负责和自我保护。除了为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因为人具有社会性,生命一旦诞生就具有社会责任。一个人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朋好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较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引发老者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若公民损害自己的身体,如乞丐为博取他人同情而自残,必然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人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珍爱生命不是一瞬的感念,更不是一句时髦的话语,而是我们对生命的认识、理解、感悟和体验。生命对于我们只有一次,我们要珍惜、爱护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同样也要爱护、尊重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增强法律观念,绝不做侵犯和危害别人生命和健康的事。同学之间要相互爱护、相互尊重,嬉闹要适度,避免因过失而给对方造成伤害,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冲突。法律辞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