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企业发展献一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对民政福利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是我国政府多年来实施的一项照顾性、鼓励性政策,对扶持弱势群体,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近20年的实践中,为保障部分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我区原有福利企业40多家,安置残疾职工上千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税收征管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执法力度的增强,原有的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也日渐显见。正因为如此,2006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规范、完善的文件和通知,从根本上解决了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多安置多受益,便于实践操作的诸多问题。从2007年下半年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来看,利大于弊,真正实现了福利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目标。一、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多安置、多优惠的原则以“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的35%或50%规定,福利企业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差别过大,这是旧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例如:甲乙启悉裂两企业经营情况相当,都不亏损。“四残”人员占生产工人比例不存在虚假成份,甲企业生产工人200名,其中安置“四残”人员90人,乙企业生产工人50人,其中安置四残人员26人,甲企业由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工人比例达不到50%,且年底不亏损,虽然安置了较多的残疾人员,但事实上无法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乙企业虽然安置较少的残疾人员,但比例超过生产人员的50%,从而享受到税收退税优惠。这显然不符合多安置多优惠的原则,对于残疾人来说,由于先天的不足,综合素质和技能相对低下,许多人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劳动,而劳动密集型企业恰好是最适宜安置残疾人的。但由于这类企业人员基数大,安置比例难以达到50%,只好弄虚作假,谎报数字,以养代岗,千方百计挤入福利企业,只求比例,不计保障,有名无实,降低实际人数,实际上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而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降低了残疾职工所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但事实上更能体现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多安置多优惠的原则,以我区中环工业型煤厂为例:该企业在旧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时,职工总数57人,除管理人员外,在职职工仅50人,安置四残人员25人,由于返税额多,企业经济效益越来越好,但安置残疾职工并未增加,而新的税收政策,不设“五残”人员比例上限,只设退税金额上限,使该企业从2007年下半年以来,增加安置残疾职工60人,实质上解决了部分残疾家庭和社会有关方面的后顾之忧,起到了“安置一人,解决一家”,“安置一批,稳定一方“的社会效益作用。二、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得到加强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目的是为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物质保障,确保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但是旧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规定的笼统和难以操作,部分福利企业并未对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给予必要的保障。有的企业为了取得利益的最大化,自然尽可能地压低残疾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有的无视劳动法规定,不按规定缴纳各种保险。以我市原在册福利企业20户,全年享受退税额度近1000万陆猛元为例,如果按每位残疾人每月500元计算,能解决1500名残疾人一年的工资收入,而事实上,我区福利企业在册残疾职工不到400人,福利企业的大部分减免税金被经营者占有,而经营者反而又不去为给他们带来优惠政策的残疾职工解决必需的保障和困难,这样的代价也实在太大了。而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除明确废除对福利企业身份限制,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外,更体现了公平、公正对待残疾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功能,其核心要点是:1、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悄闭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具备上述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既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又显著提高政策法规的效绩,有效防止钻政策空子,解决对福利企业退税额过大侵蚀税基的问题,既有利于调动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又能保障残疾职工的基本权益,使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到2007年底,各福利企业为所有残疾职工足额缴纳和如数发放了各类保险和工资。三、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强化了民政部门的管理职能作为福利企业和主管部门,摆在福利企业工作者面前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把发展和壮大福利企业,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前提,福利企业效益好了,自身强了,才能给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财务支持,我区现有社会福利企业20户,安置五残残疾职工387名,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我们依据省民政厅《山西省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加了同各级税务部门和各个福利企业的联系,严把福利企业认定准入关,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切实做到四不认定:一是对没有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就业岗位和基本设施的不予认定;二是对不给残疾职工缴纳四险的不予认定;三是对不达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不予认定;四是对残疾人就业人数偏低,残疾职工数量不达生产人员总数的25%不予认定。到目前为止,认定标准福利企业11户,需整改完善4户,不达标准5户,认真履行了民政部门的行政职责,使达标的福利企业及时享受到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为其健康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四、今后福利企业管理机构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机构设置中的人员和经费得不到解决是困扰福利企业管理机构行使职责的实际问题。国家赋予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行使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的职责,民政部门理应理直气壮、尽职尽责。随着新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民政部门在行政职能得到加强的同时,经济领域的管理作用越来越弱,而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方面的责任越来越重。前几年国家把福利生产管理费、社会福利发展基金等收费项目取消就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怎样在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的尴尬局面下圆满完成政府赋予的任务,值得民政部门思索并拿出解决办法。鉴于福利企业管理机构的特殊性及这项工作需要人员、经费支持的实际,可否考虑由政府牵头,相关机构参与,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2001]78号)第三条的规定:将现有的福利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核实列编,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维持管理工作队伍的稳定。这个问题得以解决,必将激发管理人员和所有福利企业的热情,增强奋发进取,自强不息的信心和勇气,为我区社会福利生产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