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可通过车费和交通补贴免征17280元的税费是真实的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官方回应称,如果市民取得符合扣除条件的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并且预缴申报时已经扣除,那么年度汇算时不能重复填报扣除。而且不同地区的退税政策费用或许不一样,所以这个企业员工可通过车费和交通补贴免征17280元的税费不一定是对的。
基本政策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具体规定为:
1、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信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文件明确了不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票据报销等方式取得由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发生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通讯补贴收入,都是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支付个人补贴时,扣除一定当地省市规定标准的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当地没有制定标准(如北京市),就应该全额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