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可以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袭败樱仅约定试用拍丛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用人单位解除枯悄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第五款: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附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本案例所述王某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提供了虚假的履历材料,使用人单位误认为其工作经验丰富,违背了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