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1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只能是处于侦查阶段。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第八十一条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批准,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由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第七十七条是取保候审的条件。具体如下 :
公安机关第七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是什么意思?(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照顾自己、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应当取保候审,以免造成社会危险;(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逮捕未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的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因为,公安部一九八七年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所以,以前的案子是应当按新规定办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1987年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为查明案件事实,解决案件中的一些特殊问题,公安机关应当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但鉴定人故意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应当重新进行鉴定。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结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可以知道这部法律的具体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按键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审前释放、监视居住人员获释后,应当及时通知审前释放、监视居住人员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