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证办理流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法律分析:在官网的上方找到服务菜单栏,服务指南,点击进入服务指南,在打开的界面中找到右手边的矿产,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点击进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界面,找到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点击采矿权登记服务指南,在打开的界面中找到服务指南附件进行下载,下载好服务指南后,打开下载的文件查看办理的采矿证需要的资料:申请书、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营业执照副本、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等,符合条件的,查看相应的流程:准备好资料后到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报送的探矿权登记申请资料,主管部门对采矿权新设登记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并报部批准,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审批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