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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职责

派出所职责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派出所职责

民法典明确的公安三项职责:一是拾得遗失物的接收、保管、返还的职责。公安机关收到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后,对于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对于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另外,我们在执法中还应该注意把握以下方面:第一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第二在保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第四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二是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的职责。只要收养人出具了民政部门确立收养关系的相关证明,公安机关都应当按照民法典予以办理落户手续。三是查清高空抛物、坠物责任人的职责。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高空抛物、坠物进行调查侦查,查清案件事实和责任人。一方面对属于民事案件或者意外事故的,要告知当事人通过适当途径解决。另一方面对属于刑事或行政案件的,应当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对于责任人不清的,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对于责任人清楚,具有违法犯罪嫌疑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依法受立案调查。《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1106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本条中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内容。《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