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该如何处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有的政府和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不仅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还帮助弄虚作假,瞒报监测数据,掩盖违法事实,既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又对其他的守法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和形象了,对于这种包庇行为应当严惩。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2、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3、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