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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差旅费报销规定

国家差旅费报销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2016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

(1)住宿费:

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财政部表示,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

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这6座城市引入了淡旺季的概念,标准可上浮20%-50%。拿青岛来说,夏天这里游客众多,酒店一房难求,适当提高标准,保证顺利入住,可以避免耽误事。这一调整,也是从实际出发的务实之举。

(2)交通费:省部级才能坐头等舱,市内交通每天80元包干。

(3)伙食费:每天补助100元,不能吃鱼翅燕窝等高档菜。

伙食标准,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自主规定。我们梳理各地标准可以发现,除出差到西藏、青海和新疆定为120元每天之外,其他各地标准大多为100元。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国家差旅费报销规定

扩展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